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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推手對互聯(lián)網公共空間的侵襲

作者:顧佩璇來源:《視聽》日期:2015-11-11人氣:844

隨著以智能手機為代表的移動互聯(lián)網普及,人們每天接觸到的資訊量呈幾何數(shù)暴增。當受眾身處龐大繁復的信息海洋,注意力儼然成為一種稀缺資源。網絡推手正是“注意力經濟”時代的產物。網絡推手既為信息海量化與注意力資源稀缺的矛盾提供了一種解決方案,卻也成為互聯(lián)網公共空間所面臨的一大挑戰(zhàn)。

一、解讀網絡推手

近年來,賈君鵬事件、郭美美事件、奶茶妹妹事件等網絡事件引發(fā)社會熱議,它們之所以能形成強大輿論浪潮,網絡推手在背后起著重要推動作用。

網絡推手,又名網絡營銷師。追溯網絡推手誕生與興起的歷史,互聯(lián)網發(fā)展起著重要推動作用。因為互聯(lián)網發(fā)展大大加速了信息海量化,而網絡推手的出現(xiàn),又大力抬升特定事件關注度,與常規(guī)話題悄無聲息湮沒在信息海洋里形成鮮明對比。

從新聞傳播學研究范疇來看,網絡推手可視作一種新聞或話題炒作現(xiàn)象,常被用于商業(yè)宣傳或公共關系領域,雖然部分具有公益性質,但實現(xiàn)盈利才是大多數(shù)網絡推手的訴求。網絡推手的作用機制可通過議程設置理論解釋,即制造話題,配合新媒體和傳統(tǒng)媒體使用,對網民情緒和興趣進行迎合與引導,形成話題傳播,進而設置公眾議程,引導輿論。

現(xiàn)如今,網絡推手在大眾心目中的形象呈現(xiàn)貶義化趨勢。法國著名社會學家布爾迪厄說過:新聞炒作的第一個目的,也就是最直接的目的是“引起轟動”, 而最終的目的是獲得最大限度的利潤。①回顧近年來社會反響較大的網絡炒作事件,“7·23”動車事故天價賠償外籍游客謠言、郭美美與紅十字會事件等,勾勒出網絡推手們種種令人詬病之處:對主流價值觀和傳統(tǒng)文化的破壞;制造炒作話題的出發(fā)點非公益性,捆綁商業(yè)利益,為自身牟取錢財;言論另類,行為怪異甚至違背道德、倫理底線,手段近乎無所不用其極的功利性等。

二、網絡推手對互聯(lián)網公共空間的挑戰(zhàn)

在《公共領域的結構轉型》一書中,尤根·哈貝馬斯將“公共領域”定義為:“政治權力之外,作為民主政治基本條件的公民自由討論公共事務、參與政治的活動空間?!雹凇皞髅焦差I域”亦由此概念延伸而來。相比較傳統(tǒng)媒體的傳播方式,作為新媒體的網絡具備信息更易獲取、傳播模式去中心化以及空間匿名性等特點,使得網絡媒體相較其他媒體形式,更符合傳媒公共領域的要求。換言之,互聯(lián)網公共空間應當是在公開、平等、理性和基于事實的基礎上,面向社會全體公眾開放的信息交流、觀點討論和輿論傳播的空間,并且該空間內的一切行為應當以符合法律和道德底線為前提,遵守一定秩序。

(一)干擾常態(tài)輿論生成與表達

網絡推手為引人眼球,不惜采取無所不用其極的手段進行炒作,不僅產生敗壞互聯(lián)網風氣的直接影響,更是誤導互聯(lián)網民意表達,對網絡輿論形成干擾與負面影響。比如網絡推手秦志暉借“7·23”溫州動車事故編造我國政府2億元天價賠償外籍旅客的謠言,該條謠言散布僅2個小時,轉發(fā)次數(shù)即達1.2萬次,此般做法挑撥民眾不滿情緒,抹黑政府形象。吳玫、曹乘瑜指出,網絡推手運作違背了現(xiàn)代社會公共信息傳播的幾大原則:透明性、客觀性、真實性、公共性。③虛假信息的傳播不僅影響大眾正常地獲取信息,而且對大眾產生誤導,觸發(fā)大眾負面情緒。

(二)削弱大眾主流媒體影響力

隨著微博、微信等自媒體興起,近年來網絡推手發(fā)布信息的主要渠道發(fā)生了轉變。這也意味著網絡推手的發(fā)布方式從過去將預設信息放在貼吧、論壇等公共平臺,再組織水軍進行跟帖、回復、轉發(fā),轉變?yōu)閷㈩A設信息放在微博“大V”等網絡意見領袖的話語平臺上。這個細節(jié)的轉變,實質上是網絡推手從過去網絡營銷的執(zhí)行者向單純網絡信息發(fā)布者的轉變。④該轉變極大增強了網絡推手的自主性與傳播效果,他們伙同所謂的“意見領袖”、網絡水軍進行數(shù)量龐大且頻率密集地發(fā)布、評論與分享特定話題,以誘導網絡輿論,使得正常的輿論生態(tài)被虛假信息、謠言攪渾,充滿更多噪音。相對應地,大眾媒體與主流聲音的影響力被削弱,公共輿論空間的秩序受到破壞。

(三)破壞主流價值觀與認知

網絡推手為了最大限度抬升關注度,在選題上大做文章,不在乎法律和道德倫理的底線。比如網絡推手秦志暉污蔑中國殘聯(lián)主席張海迪擁有日本國籍,編造雷鋒穿毛大衣、帶皮靴等生活奢侈謠言,污蔑雷鋒道德楷模的形象是由國家捏造,使得網友質疑雷鋒購置衣物是否使用正常收入,懷疑與抵觸的情緒甚至延伸至雷鋒犧牲過程。此類話題惡意歪曲事實,與主流思想和倫理道德相悖,始作俑者試圖顛覆傳統(tǒng)文化認知與主流價值觀中雷鋒、張海迪等歷來為人們所尊崇的道德楷模形象,并將污水潑向國家形象,以嘩眾取寵的形式煽動民眾情緒,誘導民眾形成錯誤的認知。此般做法對公眾道德觀和人生觀造成很大沖擊,敗壞社會風氣。

三、應對策略

(一)加強互聯(lián)網監(jiān)管力度

在互聯(lián)網發(fā)展的初始階段,由于相關法律法規(guī)尚未完善,存在很多空白點,使得楊秀宇、秦志暉等網絡推手抓住“打擦邊球”的可乘之機。然而互聯(lián)網屬于公共空間的范疇,屬于法治社會管轄的范圍,并不存在超越法律的特權。 

自2014年以來,中央層面提出依法治網常態(tài)化,國家加大互聯(lián)網監(jiān)管力度,包括網絡誹謗、網絡謠言在內的網絡違法犯罪行為成為重點打擊對象。2014年4月,秦志暉(網名“秦火火”)被正式宣布判刑,這是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網絡管制做出相關司法解釋,出臺《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來首個獲罪的網絡造謠者。同年11月,楊秀宇(網名“立二拆四”)等人也獲罪判刑。這些網絡謠言推手受到法律嚴懲的例子警醒后人,正常的信息傳播、訴求與言論自由受法律保護,而具有煽動性、破壞性、顛覆性的信息發(fā)布與傳播則應當依法打擊查處,也再次佐證當前互聯(lián)網大環(huán)境下,國家完善并實施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趨勢。

(二)引導網絡推手行業(yè)風向

對網絡推手的治理不應全盤否定,而應正確引導。微博網上打拐等舉動也說明網絡推手有發(fā)揮“正能量”之處。在堅守道德倫理、法制底線的前提下,鼓勵網絡推手在商業(yè)宣傳、企業(yè)公關、社會公益等方面適當運作,發(fā)揮正面推進作用,杜絕散布虛假新聞、歪曲事實、組織網絡“水軍”炒作、熱推或刪除指定內容以非法攫取利益等違法亂紀行為。

比如2015年春節(jié)期間躥紅微信的“少放炮”事件,在微信朋友圈中瘋傳的圖片上站著一男一女兩位年紀較大的清潔工,他們手舉寫著“年青人,少放點鞭炮!讓我老伴早回家過年!謝謝體諒!”字樣的卡片。后來媒體曝出該事件實為深圳一家互聯(lián)網公司所推,他們發(fā)動自身千人團隊大力傳播并號召公眾傳遞接力。這類事件不僅向清潔工送去溫暖和關懷,還起到號召公眾關注公益、愛心接力的正面示范作用,一定程度上轉變網絡推手的負面形象。

(三)倡導媒體堅守公平正義價值觀

很多網絡熱門話題之所以從線上蔓延至線下,演化為社會輿論關注焦點甚至影響主流價值觀判斷,傳統(tǒng)媒體的持續(xù)關注起著重要推動作用。當本應承擔守門人角色的傳統(tǒng)媒體也受獵奇心理支配,不加思考判斷便緊跟網絡步伐跟風炒作時,傳統(tǒng)媒體賴以生存的公信力和權威性也面臨著坍塌的威脅,甚至引發(fā)“破窗效應”,加劇受眾流失。

因此,媒體既要有所為,也要有所不為。“有所為”指媒體應強化輿情監(jiān)測監(jiān)管,承擔社會責任,堅守公平正義的價值判斷,面對形形色色的信息時加強真假鑒別能力,抵制低俗炒作,有敢于激濁揚清之勇氣與抨擊時弊之決心。媒體還應當具備清醒的反炒作意識,保持嚴格自律的姿態(tài),面對網絡熱點事件時不為獵奇心理所支配,而將事件熱度作為傳播標準首要條件,做到“有所不為”。

本文來源:http://xwlcp.cn/w/xf/9501.html 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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