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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語翻譯的原則和技法

作者:丁富彥來源:《文學教育》日期:2018-05-05人氣:2165

法律英語是英語的一種語域變化體,是歐美國家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逐漸形成的一種特殊表達模式和規(guī)范,由于語域不同,相比于普通英語,法律英語作為一種專門領域的工具語言,有自身特殊文體特征。在進行翻譯時,譯者需深入了解并把握這些特征,以確保翻譯的準確性和合理性。

 

1.法律英語的特點

    法律英語,是指應用于法律相關領域的用以表達法律概念、訴訟或非訴訟等法律活動、立法及司法等活動所使用的具有法律專業(yè)特征的英語語言。法律英語語言特征其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方面:

第一,術語較多。法律英語當中有很多專業(yè)術語,體現(xiàn)了法律英語的專業(yè)性、準確性、嚴謹性和對義性。如“guarantor pending trial”、“arrest”、“detention”,這些都僅應用于法律當中。

第二,多使用古英語或外來語。法律有著悠久的歷史,在其發(fā)展過程中,法律英語受到古英語的影響。如“therein”、“hereinafter”,這些都是源于古英語副詞。另英語本身存在很多源于拉丁語及法語的詞匯,法律英語中也不乏有源于拉丁語或法語的詞匯。如“ab inito mundi”即源于拉丁語,而“Oyez”、“plaintiff”、“damages”等,源于法語。

第三,使用具模糊性的詞語。法律英語雖具有準確性和嚴謹性,但其面對的都是一些難以預知的事件,為更好地應對未來出現(xiàn)的不可預知的事件,法律英語當中常會用一些具模糊性的詞語[1]。如對于“處X萬元以上X萬元以下的罰款”中的“以上”和“以下”,通常會利用“at least”和“no more than”來表示。

第四,普通詞具有法律專業(yè)內涵。法律英語當中也會用到很多普通英語詞匯,但在法律英語中,具有特定的法律專業(yè)內涵。如“attach”在普通英語當中表示“依附”、“粘貼”,但在法律英語當中可表示“扣押財產”。

2.法律英語翻譯應遵循的原則

2.1精確性

    法律英語是一種公文文體英語,,必須要保證語言使用的精確性,含糊其辭會帶來不可預料的后果。另外,法律本身所具有的嚴肅性也決定了法律英語翻譯必須具有較高精確性。如英語法律中的“procure that”就必須翻譯成“確?!?、“使得”等確定性的詞語。

2.2統(tǒng)一性

    統(tǒng)一性是指在翻譯法律英語時,所翻譯的上下文必須使用同一術語進行表達,保持上下文的統(tǒng)一性,而不能隨意更改,利用相近詞或是同義詞進行表達,以免產生歧義中法律糾紛。如“infant”和“minor”均可表示“未成年人”,但在翻譯時,若上文選擇的“infant”,那么下文也必須選擇“infant”,而不能隨意更改為“minor”。

2.3專業(yè)性

    法律英語是一門具法律性質的語言學科,其具莊重性、嚴肅性,詞語的使用及表達也具有專業(yè)性。因此,在進行翻譯時,還要遵循專業(yè)性原則,同時要求譯者具備良好的語言及翻譯能力、豐富的法律專業(yè)基礎知識,以保證譯文的專業(yè)性。如“nufair competition”,在法律英語當中應翻譯為“不正當競爭”,而非普通語言的“不公平比賽”。

3.法律英語翻譯可采用的技法

3.1肯定與否定間的轉換

肯定與否定間的轉換是指在進行法律英語的翻譯時,會利用肯定與否定相互轉換的方式[2]。采取肯定與否定思維的相互轉換進行翻譯,多是考慮到譯語的優(yōu)勢、可讀性及可譯性等,以使譯文與漢語的表達習慣相符。法律英語具其獨特語言特征,存在大量正說及反說的詞語或句型,如“fail to”、“prevent from”、“free from”等。在實際翻譯當中,肯定與否定思維的相互轉換的應用主要體現(xiàn)在兩方面:第一,原文為肯定句,翻譯時為否定句。如“fails to”,在法律英語原文當中表示肯定意思,但在翻譯時會譯為“未能”,表示否定意思。第二,將原文的否定句翻譯成肯定句。如“shall not…not”,在法律英語原文當中表示否定,但在翻譯時會譯為“直到…才”,表示肯定意思。

3.2被動與主動結構的相互轉換

法律英語當中常見被動語態(tài),在進行翻譯時,可綜合漢語的表達方式,盡量使譯文更符合漢語的表達習慣,而不必一定要翻譯成被動形式。通常地,在進行翻譯時,多將英語被動句翻譯為漢語的主動句。在實際翻譯當中,主要采取兩種方式:第一,將發(fā)出動作的主體作為主語。其中最為常見的便是以“by”之后完成動作主體作為主語,如“The complete sets of equipment,building materials and other materials to be supplide by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原文是采取被動結構進行表達,但在進行翻譯時,通常會直接利用“by”之后的發(fā)出動作的主體作為譯文的主語,從而將原文的被動形式改為譯文的主動結構。第二,翻譯為主動句。如“The two arbitrators shall be selected within thirty(30) days”,句中的“shall be selected”原文表示“兩名仲裁員應于…內被選定”,原文句式為被動句,但在翻譯時會直接翻譯成“兩名仲裁員應于…內選定”,所使用的是主動結構。法律英語多用于對客觀事實進行展現(xiàn),表現(xiàn)動作的承受方,而在進行翻譯后,通常無法看出其被動結構。在實際翻譯當中,對于一些翻譯難度較大,或是翻譯成被動句式比較別扭的原文,翻譯人員可采取主動句式進行翻譯。

3.3句子成分的相互轉換

    法律英語的句式、思維與漢語存在較大差異,在進行翻譯時,很難利用對等原則實施翻譯,此時,就需有目的性地轉換句子成分[3]?,F(xiàn)法律英語翻譯當中轉換句子成分主要包括以下兩種形式:第一,主語轉換成賓語。如“If no supplementary agreement can be reached,such matters shall be determind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clauses of the contract or trade practice.”中的“supplementary agreement”,在原文當中,此詞語為主語,但在進行翻譯時,此詞語翻譯為“補充協(xié)議”,整句翻譯成“若無法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決定。”,其充當?shù)氖琴e語。第二,定語轉換成狀語。法律英語當中的很多定語所表示的意思是“原因”、“假設”、“目的”、“結果”等,而這類詞在進行翻譯時,通常作為狀語存在于漢語翻譯當中,加上連接詞,與主語共同組成一個完整的句子。如“The Contractor shall not knowingly do or omit to do anything which may adversely affect an orderly transfer of responsibility for provision of the Services.”,句中的“which may adversely affect an orderly transfer of responsibility for provision of the Services”,在原文當中是作定語,表示在某種情況下,但在進行翻譯時,此句會作為狀語,表示某種狀態(tài)。

3.4視角方面的相互轉換

    眾所周知,東方人和西方人在思維順序方面存在很大差異,這種差異通常體現(xiàn)在采取不同的視覺傾向對觀察某件事物。而因視覺傾向的不同,東、西方人對于同一思維內容會對采取不同的表達形式。事物都存在自己的對立面,當此方不好描述時,可轉換視角,自彼方進行描述,使翻譯簡單化,同時也使得譯文與譯語的表達習慣相符。如“the Vendor shall not in any way hold itself out or permit itself to be held out as being interested in”,句中的“permit itself to be held out”,若翻譯時著眼于原文的視角,那么就應翻譯為“允許自己被宣稱”,這不僅讓人不明所以,而且也與漢語的表達方式不符,此時,就可轉換視角,從另一個角度來翻譯,將其譯成“允許他人宣稱賣方”,這樣不僅完整表達了整句的意思,而且也更加通順,與漢語的表達習慣相符。

4.結語

    法律英語的特點決定了法律英語翻譯的原則,采用多種翻譯技法,使譯文擺脫原文的禁錮,避免譯文不專業(yè)或可讀性差,使譯文不僅能體現(xiàn)法律英語的特點,又符合譯文的表達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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