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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中信義義務規(guī)則的優(yōu)化路徑

作者:周瑾瑜,趙梓喬來源:《河南經濟報》日期:2024-12-13人氣:161

        信義義務,作為公司法的核心原則之一,旨在規(guī)范公司董事及其他管理人員的行為,預防權力濫用現(xiàn)象,保障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具言之,信義義務通過確立董事的忠實義務與勤勉義務,確保其在履行職責時將公司利益置于首位,并以善意及合理謹慎為行為準則。

        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文簡稱《公司法》)中信義義務規(guī)則仍缺乏統(tǒng)一性,同時對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的處理邊界模糊,影響司法實踐運用?;诖?,本文將研討新《公司法》中信義義務規(guī)則的優(yōu)化路徑。

        第一,為解決新《公司法》缺乏信義義務統(tǒng)一性的問題,應當在新《公司法》中設立一般性條款。信義義務作為公司治理的核心,其內涵需超越忠實與勤勉義務的狹隘解釋,具備更高層次的概括性。設立信義義務的一般性條款,減少條文外延不確定性,是確保司法公正與行為合理性的關鍵。

        新《公司法》雖然在某些方面彌補了過去的不足,但依然未能從根本上解決信義義務缺乏統(tǒng)一概念和內涵的問題。這種缺失使得司法適用和理論研究都面臨困難,導致在指導董監(jiān)高行為方面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jù),進而影響了公司治理的規(guī)范性和有效性。

        故而,應構建信義義務的一般性條款,而構建該條款需要綜合考慮我國信義義務的發(fā)展路徑和法律體系的本土化特點。不同于英美法系國家通過衡平法和判例法自然生長形成,我國的信義義務是在法律移植過程中通過逆向推導生成的。因此,照搬國外的法律模式不可行,而應從我國實際出發(fā),將信義義務內化為符合本土法律體系的概念框架。在此,李建偉教授的建議具有可行性:將新《公司法》第二十一條中關于股東禁止權利濫用的規(guī)定與第一百七十九條中董監(jiān)高的合規(guī)義務相結合,作為信義義務的一般條款。

        該建議中前一條款關于股東權利濫用的限制規(guī)定體現(xiàn)了權利行使的邊界,而后一條款關于董監(jiān)高合規(guī)義務的規(guī)定則突出了責任的明確性和行為的合法性。將兩者加以整合,可以建立信義義務的統(tǒng)一框架,在此框架下,信義義務的一般性條款將具有以下優(yōu)勢:首先,明確其作為指導性原則的概括性功能,以統(tǒng)領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的具體條款;其次,體現(xiàn)我國公司治理的本土化需求,針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董監(jiān)高的特殊權責關系提供統(tǒng)一標準;最后,避免過度擴張義務的外延,以確保司法適用中的公平性與合理性。

        第二,為解決對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的處理邊界模糊,影響司法實踐運用的問題,應對信義義務進行更為細致的類型化處理,并在立法與實踐中拓展信義義務的范疇。為司法實踐提供充分的參考,增強信義義務規(guī)則在司法適用中的明確性和操作性。

        新《公司法》對作為信義義務的核心——忠實義務與勤勉義務的定義進行了明確,但在實際操作中,這兩類義務的界限仍然模糊。其第一百八十一條列舉了忠實義務的五種違規(guī)情形,但并未對勤勉義務的具體違規(guī)行為作明確規(guī)定。這導致法官在認定違反信義義務時,缺乏對勤勉義務的參考,通常將信義義務一并裁定為“違反忠實勤勉義務”。

        故而,首先,有必要對勤勉義務進行再細分。具言之,可以借鑒忠實義務的規(guī)定形式,對勤勉義務的違規(guī)行為作出明確列舉。例如,未盡合理調查或未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損失的行為,均可被認定為違反勤勉義務的具體情形。通過列舉法對勤勉義務的內涵進行擴展,能夠為司法裁判提供明確依據(jù),并強化勤勉義務在公司治理中的實際效用。

        其次,信義義務的范疇擴展還應包括信息披露義務。信息披露義務是現(xiàn)代公司治理中的關鍵組成部分,要求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控股股東在涉及公司重大事項時,及時、真實、完整地向股東和市場披露相關信息。然而,在我國,信息披露義務的規(guī)范散見于各法,法律效力等級較低且規(guī)范力度不足。這種設計顯然難以滿足公司治理日益復雜的需求,有必要通過《公司法》將信息披露義務納入信義義務體系中,以完善其適用范圍。

        最后,信義義務的擴展還應包括對禁止權利濫用義務和內部合規(guī)義務的明確規(guī)定。禁止權利濫用義務主要針對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要求其在行使股東權利時不得超越權利邊界,侵害公司或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內部合規(guī)義務則涉及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公司運營過程中建立和執(zhí)行合規(guī)管理機制的責任,例如確保財務數(shù)據(jù)真實、經營行為合法等。這些義務在新《公司法》的明確有助于形成“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為主,并行其他輔助性義務”的信義義務體系,從而強化公司治理的整體約束力。


文章來源:  《河南經濟報》   http://xwlcp.cn/w/qt/342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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